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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企业减免地税的情况说明

2007-5-16 13:35:21

 根据北京市政府的相关政策,为了提高40、50人员的就业率,鼓励企业雇佣下岗、失业人员,北京市地税局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推出了一套为期3年的为企业减免税和提供社会保险政策补贴的规定,具体如下:
一、企业每雇佣一名40、50人员,与其签订3年的《劳动合同》,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,就可以获得一次性岗位补贴5000元;
二、满足一项的条件的企业,可获得社会保险补贴4320元/人/年,周期3年,并且每年递增补贴金额;
三、满足一项的条件的企业,可获得4800元/人/年的减免地税的政策优惠,为期3年。
企业的支出和减免政策的具体关系请详见下表(按月计算):
企      业      收      入(月/人)      企    业    支    出
岗位补贴 社保补贴 减免额          社保费(包含个人缴费)
140    360      400                      600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社保费(不包含个人缴费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60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存档费 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               合计9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620元或480元

企业收益(月/人) 280
企业收益(月/人) 420

综上所述,企业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,不仅可以一次性得到补助金,还可以得到企业地税的减免,而且“社会保险”等于全部给补助了。这对于企业来说,是一举三得的好机会,请不要错过。有关问题咨询及招聘符合条件人员,请与我们联系:
电话010—51665563    13051276353。

注:京劳社就发[2007]47号
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
 
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、各类用人单位:

 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,支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,根据《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》(2006年市政府183号令),现就调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  

 一、用人单位招用失业、低保人员,符合市劳动保障局、市财政局《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》(京劳社就发[2006]89号,下简89号文件)、《建立促进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机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》(京劳社就发[2004]187号,下简187号文件)规定的,社会保险补贴按以下标准计算:  

 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%为基数,补20%;  

 失业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%为基数,补贴1.5%;  

 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%为基数,补贴9%。

 二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,符合《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(自主创业)社会保险补贴办法》(京劳社服发[2006]45号,下简45号文件)、《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》(京劳社就发[2006]160号,下简160号文件)和187号文件规定的,社会保险补贴按以下标准计算:  

 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%为基数补贴14%;  

 失业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%为基数,补贴1.5%;  

 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0%为基数,补贴6%。  

 三、自谋职业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、失业保险补贴基数,自2007年至2011年分别调整为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%、45%、50%、55%、60%。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调整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。  

 四、享受过自谋职业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失业人员,再次就业后,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再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。  

 五、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89号文件规定,对符合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按照“先缴后补,一年一补”的办法补贴;对符合社会保险补贴的自谋职业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,要严格按照45号、160号文件的规定和操作规程按月给予社会保险补贴。  

 六、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、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用人单位和自谋职业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,使自谋职业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及时了解就业政策,鼓励促进失业人员多种渠道尽快实现就业。  

 七、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、财政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和职责业务分工,加强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,严格审核用人单位、自谋职业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材料,防止虚假冒领,发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的作用,保证促进就业资金的使用效果和安全运行。  

 八、本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。有关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  

          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
                北京市财政局  
            二○○七年三月二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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